原告郑**与被告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因本次事故产生各项损失85162.88元,庭审中更改为依照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鲁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损失,其中医疗费60660.88元、误工费20040元、护理费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42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16888元,鉴定费1200元,商业驾驶员保险限额为15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59408.88元,另增加10000元精神抚慰金,即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69408.88元,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