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盛**于2016年1月20日向双鸭山中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其自诉事项为:一、依法撤销双鸭山市政府关于对四方台煤矿淹井及事故报告的批复(双**(1993)73号)、关于四方台矿四井淹井事故报告(双矿安字(1992)262号)、双检控复决字(2000)1号复议决定书及双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对盛**劳动教养三年决定;二、依法确认黑龙江省劳动厅于1994年5月19日及8月13日先后两次将“矿难”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实;三、依法确认双四检刑起字(1994)第16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四、依法确认...(本文书还有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