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于2016年1月20日向双鸭山中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其自诉事项为:一、依法撤销双鸭山市政府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的收容教育审批表;二、依法确认马**在被收容教育期间,造成肢体残疾和痴呆的侵害事实;三、依法确认马**于2003年12月20日就本案向双鸭山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遭拒的事实;四、依法确认马**于2002年10月22日依据(2002)尖行初字第14号胜诉的行政判决书,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本文书还有4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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