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1月1日前还清,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还款。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张**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