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本院收到龙兴钢材部的起诉状,要求:1、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2816.2元;2、依法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日起诉人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舟曲县建筑工地供应钢材,并约定了交货地点及付...(本文书还有2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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