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智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被上诉人杜*委托代理人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智展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年度沙法民初字第13326号民事判决;二、判决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度沙法民初字第13326号民事判决事实未查清,杜*的月平均工资仅为2498.61元,且其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杜*自行向金智展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而且杜*仅8、9月份的工资未领取,但其自行离职前向金智展公司借支过5000元备用金至今未冲抵。
杜*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1日,杜*与金智展公司签订期限至2015...(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