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上诉人丁**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乘坐客运汽车从镇康县南伞镇出发欲前往保山市。当日14时30分许,丁**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打黑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后,丁**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7颗,净重291.2克。
上述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材料、物证照片证实了公安民警抓获丁**的经过以及查获毒品的情况。x射线检查报告、排毒记录证实,丁**被抓获后,分8次共排除颗粒状毒品可疑物67粒。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丁**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91.2...(本文书还有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