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杨*在担任玉溪市卫生局副局长、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长期间,多次收受玉溪市百花草堂黄某1诊所、黄某2云诊所、玉溪市民康医院、玉溪仁济医院、玉溪明仁医院、玉溪方圆医院各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2.5万元。杨*在收受黄某1诊所、黄某2云诊所负责人贿赂后,明知两诊所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等假药而对以上两个诊所不依法查处,且还违反规定,伙同他人伪造批文时间办理“骨增风湿灵”、“骨增祛风散”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批准文号,放纵上述两个诊所生产、销售假药,给国家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及领导分工文件,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及卫生管理工作事权划分的实施办法文件和情况说明,《云南省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管理办法》,283号文件,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