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物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果脯蜜饯公司(以下简称果脯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品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物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参建协议书》、《分配方案》不真实,时间倒签,冀党生尚未在物华公司任职,北京华德正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为恩济庄96号院项目的参建方,《分配方案》中未显示其主体资格,其应分得的房屋分别写在果脯公司和物华公司名下,原判认定《分配方案》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忽略物华公司与果脯...(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