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岩罕松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2015)西刑终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岩罕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岩罕松、岩亮短及另外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勐海县勐遮镇接取毒品后,途径勐海县勐阿镇准备将毒品运输至景洪市。期间,由被告人岩罕松驾驶无牌黑色摩托车前行探路,岩亮短及另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其后。当曰20时20分许,勐腊县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曼沙农场第六居民小组公路边将被告人岩罕松抓获,岩亮短及另...(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