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二上诉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9日20时40分,被告人邓*、李**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江城县曲水镇龙富村**号界碑附近前往红河州绿春县坪河乡,途经江城县曲水镇龙某水果厂6队附近便道时,被公开查缉的龙富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邓*背上一绿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块,从绑在其腰部的一个白色布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块,共计7块,经称量净重3...(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