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汉族,1966年9月**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汉族,1966年3月**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付**之妻)。
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祥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小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徐**、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祥达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黄**,被上诉人柳**及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柳**,被上诉人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3日祥达小贷公司与柳**签订xd流借字2013007号《借款合同》,约定柳**向祥达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月利率2%,借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并就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了约定。当天,祥达小贷公...(本文书还有4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