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23时许,上诉人黄**酒后一个人来到昆明市西山区张家村**号东侧河边道路上,遇到站在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张某,二人发生口角后,黄**打了张某一耳光,张某遂抓住黄**的左手,并将左手无名指咬伤出血,黄**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张某腹部离开现场。张某因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致腹主动脉破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孙*,4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23时07分,公安民警接孙*,4报警称,民警赶到西山区昌源南路张家村二组团路口,看到一穿白衣女子躺在地上,语言模糊,胸口有血,民警拨打了120,并将该女子送往工人医院抢救,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