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岩光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06克被查获的事实属实。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边防警察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周**、岩光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量净重2806克。周**、岩光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3.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物、手机3部、云k×××××商务车1辆,周**...(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