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昆明食品(集团)金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裴*、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局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官渡区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所谓的股权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根据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及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对于被申请人裴*与昆明市官渡区食品公司签订的《认缴股份转让协议》、证明和发票暂且不论是伪造,但所谓国有股权的“转让”得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