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原审被告朱**、原审被告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广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被上诉人韦**的委托代理人曹*,原审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审被告安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江苏广宇公司与安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订立了《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合同编号:安工投合(2012)投资第2号),(朱**在该合同的经办人处签名),承接了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村委会安宁工业园区中石油东环线道路工程(bt)项*。项*建设内容包括:安宁工业园区中石油东环线道路工程bt项*招标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内容的投资、建设、移交。工程投资建设期:560日历天。工程投资建设开展日期:计划2012年3月15日(以回购人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程移交日期:交工验收次日。2012年3月15日,江苏广宇公司与韦**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了韦**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乙方(韦**)在完成路基部分后10日内,甲方(江苏广宇公司)拨付首笔进度款,比例为实际工程量的80%”,“保证金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为伍佰万元,该保证金甲方按比例,在每次拨付进度款时按比例分别无息退还给乙方。”并约定,双方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该合作项*中标价10%的违约金。2012年5月28日,江苏广宇公司根据...(本文书还有6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