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和**与肖*、毛某1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与被害人邓某3、杨*1因琐事发生互殴,肖*用刀捅伤邓某3致其死亡,毛某1用钢管打伤杨*1致其死亡,和**也参与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监控视频、付款凭证及收条、证人杨*2、洪*、吴...(本文书还有3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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