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上诉人王*利用担任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0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4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上诉人王*先后8次收受西双版纳曼弄枫国际家居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双版纳福建商会会长尤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0元,为西双版纳曼弄枫国际家居商城有限公司在项目立项、推进等事宜提供帮助。
二、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上诉人王*先后9次收受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4(另案处理)安排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林*,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000元,为该公司在景洪市曼弄枫的项目用地、征地等事宜提供帮助。
三、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上诉人王*先后8次收受西双版纳润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8000元,为该公司在景洪市曼弄枫的项目用地、征地...(本文书还有2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