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50克和吉a×××××越野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以自己的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判处没收吉a×××××越野车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以邱**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为由对其作从轻处罚的辩护。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