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阿甲、阿海在勐海县打洛镇新达路宾馆附近一辆黑色越野车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上一个旅行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0090克、手枪1支、子弹10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阿甲、阿海人赃俱获的经过。侦查机关扣押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7包、手枪1支、子弹10发、阿甲持有的oppo手机1部。
2.称量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记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090克。
3.枪弹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枪支为美国beretta(伯**)公司产9mm制式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