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上诉人王**邀约上诉人崔**,驾驶一辆牌号为云a×××××的长安牌微型车,从德宏州芒市运输毒品至昆明,途经昆楚高速公路安丰营收费站时被抓获,民警从该车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757.3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崔**的身份情况及崔**的前科情况。
2.抓获经过及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线索通知证实,2014年10月25日,民警接线索称有一伙持手机号码为136××××0923的贵州籍人员组成的团伙近期从德宏运输一批毒品至昆明,遂展开布控侦查,2014年10月27日,民警在安宁市昆楚高速安丰营收费站查缉毒品,发现一辆牌照号为云a×××××的长安牌微型车可疑,并控制了车上两名分别叫王**、崔**的男子,在对二人盘问时,二人均交代携带有违禁物品,民警经现场盘查,从该微型车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
3.提取物证照片、毒品称量照片、涉案物品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及毒品鉴定意见通知书,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王**、崔**辨认后确认,本...(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