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上诉人王**与李*、唐*、袁*、刘*、被害人肖某2和等人在镇沅县者东某马家园桥头饭店喝酒。19时许,王**与被害人肖某2和因债务及欠款数额发生争执,王**用一四脚木质方凳朝肖某2和头部用力击打一下,致肖某2和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肖某2和系头部受钝性暴力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死亡通知书、尸体检...(本文书还有4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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