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邀约上诉人白*、原审被告人夏**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726.5克被查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民警抓获三名被告人、查获毒品的过程。
2.物证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726.5克。
3.辨认笔录,证实白*混杂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和其一起运输毒品的马**;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和其一起运输毒品的夏**。
4.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甲基苯丙胺片剂4726.5克、手机五部、车票一张依法已被扣押。
5.车票一张,证实白*于2015年7月11日10时乘坐云j×××××客车从普洱至孟***座位号为22。
6.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夏**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7.银行交易流水,证实白*的农村信用社卡于2015年7月12日至13日收到龚...(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