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上诉人黄*受王*的安排,带领任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昆明到达临沧市南伞镇接运毒品。2015年1月24日又接应到王*安排前来运输毒品的李*(另案处理)。后黄*安排李*、任某等人到缅甸老街吞服毒品。2015年1月26日11时,上诉人黄*安排李*乘坐客车从南伞镇前往昆明市。当日17时40分许,李*途经云县公安局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李*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540.3克。2015年1月30日17时40分,上诉人黄*安排任某乘坐客车从南伞镇前往昆明市。次日1时30分任萧*途经云县公安局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任某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441.5克。2015年5月3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将上诉人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运输毒品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元谋县公安局刑侦支队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本文书还有2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