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女,汉族,1987年7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系李*之女)。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麻**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南立雄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雄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麻**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立雄公司、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麻**与立雄公司之间有多笔借款往来,双方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及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费用结算确认清单》对多次借款的最终对账结算。其中,至2014年6月20日,立雄公司实际差欠借款本金860万元。2014年6月20日《还款计划》载明:“我公司因经营周*于2014年4月28日向麻**借款1360万元整,至2014年6月20日尚有本金合计860万元整,利息合计158.4万...(本文书还有5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