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心区关兴路**号**层**座。
负责人汪**。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丰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代勇奇、董**,被上诉人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华丰云南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2010年9月16日,华丰云南分公司与董**以华丰云南分公司第七工程处的名义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丰云南分公司将子君村彝族风情小镇蓝图所有设计项目发包给董**施工,其中约定,为了确保质量要求,董**交纳质量安全保证金500万元,此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打到华丰云南分公司账户,董**只向华丰云南分公司缴纳6.6%的管理费用等内容,合同中还盖有“唐可吉印”的私章一枚。同日,华丰云南分公司出具任命书,任命董**为华丰云南分公司第七工程处处长。合同签订后,华丰云南分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董**保证金5...(本文书还有5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