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黄**与陈*1(未成年人,已判刑)在昆明市海源南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持刀对被害人王*、杨*、张某2实施抢劫。黄**从王*身上劫取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陈*1持刀刺伤杨*左胸、左*,致其左下肺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黄**、被害人杨*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4日凌晨4时41分王*报案称当天凌晨3时30分许其与张某2、杨*步行至海源南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时遇两个持刀男子。两男子将三人逼进旁边的绿化带内实施抢劫,抢得现金300余元,并刺伤被害人杨*,“120”急救车到达时杨*已经死亡及黄**、陈*1被抓获的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人民西路与海源南路交叉口东南侧道路上。现场见一具男尸。男尸黑色裤兜内装有一部三星手机、一张“杨*”字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