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6时许,上诉人马**驾车行至禄劝县皎平渡撒皎线148公里处,下车后将装有毒品的手提袋放置于车辆对面距车约50米的空地石块间准备交接毒品,返回时被民警抓获,上诉人吉色日哈驾驶摩托车从四川行至距“夏利”牌轿车30米远处,准备接运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放置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930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5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马某通讯信息,通过技术侦控得知在禄劝县皎平渡镇有人贩卖毒品,民警在“撒皎线”146公里处进行蹲守。5月10日5时40分许,得到嫌疑人驾驶云a×××××黑色“夏利”牌轿车向该路段驶来。6时许,车辆行驶至“撒皎线”148公里处停在了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男子在车旁,民警对该男子实施控制,经查该男子...(本文书还有1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