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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6)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8
  •  
  • 【案例概要】

    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478.63克、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上诉称:本案存在特情犯意引诱的情形,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另提出李**受雇他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量是350克,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李*上诉称:其是从犯,本案存在特情犯意引诱的情形,其只应对350克海洛因负责,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中午,上诉人李**通过上诉人李*联系向他人贩卖毒品,二人驾乘a8797j...(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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