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钢铁公司)、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牧业公司)、曲靖市利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航贸易公司)、曲靖友拓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拓经贸公司)、曲靖麒麟区利友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友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友钢铁公司、双友牧业公司、利航贸易公司、友拓经贸公司、利友物资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赵*、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2日,双友钢铁公司因急需资金周*,向陈**借款本金3000万元,双方对借期及利息作了约定。双友钢铁公司在经过几期还款以后,于2015年2月16...(本文书还有3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