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某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凡某某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首云翠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吴**,被告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14日,被告凡某某从某某公司的销售人员王*某处购买抛丸机一台。买卖协议达成后,该抛丸机由自由散工文某某等人负责搬运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文某某从买方凡某某提供的厂房房顶坠落致一级伤残。文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判决某某公司、凡某某连带赔偿文某某医疗费等80余万元。同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载明,在某某公司与凡某某的内部责任划分上,凡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某公...(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