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李**,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财险赤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原审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7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5年3月21日13时0分许,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商贸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科研路相交路口处时,与沿科研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常军驾驶的×××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及×××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盖*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军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常军系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司机。常军驾驶的××...(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