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乳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人理人孙**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发生业务往来,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9月25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奶款3119420.41元。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乳品厂承诺2015年10月-2016年4月前每月还款3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10月份按期履行,2015年11月被告开始违约,只支付了15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导致还款计划无法正常履行,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庆乳品厂辩称:1.原告王**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该奶站的实际经营人是赵*,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的是赵...(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