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世纪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判后,建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询问。上诉人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世纪超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达公司诉称,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世纪超房产公司签订《楼西村委新建安置房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山西省孝义市楼西村委新建安置房项目,工程总造价约2.5亿元,除被告供给混凝土和钢筋外其他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4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8月31日;工程款支付:单体工程垫资至**层,但不超过**层,被告付款至已完工程量的80%**层以上为月进度的80%付款至工程结束,以此类推其他单体工程;同时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