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煤运阳泉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和人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史**的再审请求: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号号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养老保险等各项损失147377.35元。
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审中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史**与煤运阳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煤运阳泉公司下属娘子关煤焦管理站出具的押金收据,煤运阳泉公司给申请人发放的上岗证、荣誉证书和工资表明细等。劳务派遣中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是用工单位,原审法院以明显违法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与...(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