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通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数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满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在同等的价格条件、履约能力和信守合同水平条件下,被申请人才能享有。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招租邀请书》,又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和其他6名受邀请人发出了《房屋招租报价通知书》,均明确了招租报价的具体细节,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韩*在该《房屋招租报价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12年9月19日上午申请人通源公司在其会议室公开进行招投标,山西久增房产经纪公司以年租金1622376元在众报价中排名第一,被申请人数码公司以年租金1620000元排名第二。申请人通源公司当场面对所有投标报价人公开拆封,公开宣读承租人报价,被申请人就在现场,不存在原审判决书中所...(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