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以下简称陕西八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73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运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判后,陕西八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陕西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武警部队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八建公司一审诉称,2010年6月12日,被告武警部队将营区餐厅工程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原告。2010年6月20日,双方签订《餐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列全部土建、安装及装饰等工程,承包方式: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增加部分工程项目。所有工程项目在约定期限完成。2011年5月23日,被告实际接收工程。决算中,被告坚持将其单方审计结果作为决算总造价,审计总价款未计算应缴纳的劳保统筹款项、应含税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1.核定原告实际施工工程量(起诉时原告申请对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058502.14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11年5月24日至2015年2月28日为255629.01元)直至清偿之日,计3313531.15元;3.确认《餐厅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总承包...(本文书还有5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