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男,1953年10月**日出生,汉族,阳城县润城镇西冯*村人,农民。
再审申请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冯*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冯*煤矿)因与被申请人阳城县八甲口镇蒿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蒿峪村委)、山西阳城蒿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蒿峪煤矿)、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村委)、阳城县华王*用离心铸管厂(以下简称华王*厂)、山西晋煤集团晋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圣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上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孔*矿)、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西冯*煤矿的再审请求: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再审事由:1、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没有依据客观事实予以重新鉴定,违反...(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