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诉讼主体不符。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甲方为洋浦星辰药业有限公司,而原审判决认定戴**为协议中的甲方,进而判决上诉人戴**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是认定主体错误。二、被上诉人李**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恶意使附条件成就,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戴**在向李**转让股权前,已经完成了药品申报的前期工作,辽宁省药监局已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了案涉三个药品的注册申请,2011年1月13日,李**签订了公章交接书,2011年1月20日,时任沈阳美罗*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根据戴**的指示已将案涉药品的批号等手续交给李**。李**为实现个人利益于2011年3月2...(本文书还有4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