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华韵晟诚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刘*杰主审、张维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辽0113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判决耀华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事实和理由:按照2016年2月1日《沈阳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第10.2条约定,框架协议及案涉股权对外交易已经取得秦*岛市国资委批准,故框架协议有效且案涉股权公开交易已经履行审批程序。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基于框架协议第1.1-1.6条及7.2条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依约对外转让沈阳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股权,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而非请求被上诉人将涉案股权直接转让给上诉人,不违反法*强制性规定。
耀华公司未...(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