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原告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靖远县北滩乡红丰村砚台山开发部分荒滩荒坡,并以靖远县福瑞源干鲜蔬菜厂的名义(法人代表为杨*君)与部分农民就自己开发的旱地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2007年1月16日,靖远县福瑞源干鲜蔬菜厂变更为福瑞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0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2008年3月25日,靖远县人民政府为福瑞源公司颁发了靖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内载明:地类用途为农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土地开发,据此,福瑞源公司即取得了1500亩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福瑞源公司的前身福瑞源干鲜蔬菜厂曾在该土地使用证颁发之前与本案被告陈*及北滩乡红丰村部分农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其中原告与被告陈*签订的协议为陈*的20亩旱弃耕地兑换8亩平整好的水浇地;与宋**之子宋**签订的协议为宋**的30亩旱弃耕地兑换12亩平整好的水浇地;与张**签订的协议为张**的7.5亩旱弃耕地兑换3亩...(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