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梁*,被上诉人管**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管**之间、二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管**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主体有瑕疵,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原告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其主张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