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张*、马*、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苏**及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张*、马*、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6年4月13日,原告从招聘信息上电话联系三被告雇佣原告驾驶×××重型货运车,月工资10000元。由于被告所有的×××车辆安全设施不全,于2016年6月2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交警大队罚款200元;2016年8月9日因×××车辆未审验被奇台县公安交警大队罚款200元记原告驾驶证3分;逾期15日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滞纳金加收罚款至罚款交清止。由于被告所有的×××重型货车安全设施不全,未经审验。致使原告驾驶过程中车辆3次被交警大队罚款。2016年9月17日,因原告需要到内地老家审验从业资格证要求被告给付6月15日到9月1...(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