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综食海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食海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明宇捷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捷诚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综食海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王*,明宇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综食海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明宇捷诚公司向综食海珠公司返还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款项114520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漏列重要案件事实。(一)2015年5月,综食海珠公司与明宇捷诚公司中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后,将相同事务委托大连海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目公司)办理,明宇捷诚公司与大连海目公司均是向同一船公司上海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办理订舱、运输事宜。综食海珠公司在一审中提...(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