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管**,男,1961年1月**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审第三人曹**,男,1961年2月**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利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利民公司)、原审第三人管**、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宁02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石嘴山利民公司负责人曹**、委托代理人姜**,原审第三人管**、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6月12日周**与管**、曹**及侯二祥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石嘴山利民公司。2000年3月8日侯二祥将其持有的40...(本文书还有3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