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李*甲系父女关系。自2014年8月份,李**及其妻子周**与李*甲共同居住在贺*县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花园a区10-3-**室。期间,李*甲常因琐事责骂李**。2016年3月22日11时许,李**在其家中与李*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李**持钉锤多次击打李*甲头部,后李*甲被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同年3月29日,李*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甲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