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加億源公司、何*辩称:原告诉称的材料款数额两笔合计13万元属实,但原告曾表示不要利息,由于我的公司被政府要求回收,但没有洽谈好,所有债权人都同意不要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加億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一直由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方管、焊管等材料,经结算,被告加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分别于2013年2月4日出具欠条50000元,于2013年5月23日出具欠条80000元,欠条中何*作为担保人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和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欠款,逾期则按40元每天和50元每天计算利息,逾期后两被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另查明,庭审结束后,被告何*以及加億源公司拒绝在笔录中签字。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