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莎宣发型设计沙龙(以下简称莎宣发型设计沙龙)、李**因与被上诉人李**、童**、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莎宣发型设计沙龙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审被告承担营业损失、装修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51000元和其他经济损失(以司法鉴定为准)。事实和理由:一、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中,莎宣发型设计沙龙就其营业损失和装修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并在开庭时进行了举证质证,如果一审法院对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那么一审法院可以参照我市同行业理发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2.未告知进行司法鉴定,显失公平,莎宣发型设计沙龙在事发半年前进行了装修,费用共计45000元,由于原审被告的过错,在店内长期停放尸体,摆放花圈,对莎宣发型设计沙龙的经营产生恶劣的影响,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因此装修的损失也由原审被告承担。法...(本文书还有3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