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娜的辩护人认为王*娜犯罪情节一般,建议本院对王*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月某日,被告人马俊在白银区中心街**号**室向王*娜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小包。
二、2012年2月底某日,被告人马俊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原白银公司职工医院)门口向曾xx贩卖冰毒一小包。
三、2012年3月,被告人马俊先后二次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向金x贩卖冰毒各一小包。
四、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马俊、王*预谋后乘火车去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欲贩卖。2012年3月26日18时许,二被告人携带毒品返回白银,在白银区中心街**号楼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冰毒7.1克。
五、2011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娜在白银华润万家超市至白银区幼儿园的马路上向曾xx贩卖冰毒一小包。
六、2011年9月某日,被告人王*娜在白银区大十字肯德基店门口向蔡x...(本文书还有3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