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6781元、施救费2100元、工时费4000元、交通费1119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2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日,被告驾驶其自有的鄂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沪聂线由巴东向恩施方向行驶至沪聂线1478公里0m左转弯进入麻扎坪村时,与原告驾驶自有的鄂q×××××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原告所有的鄂q×××××小型普通客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处警,后该大队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第42282*****007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法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维修,被告未给原告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被告万**辩称,原告所诉的各项修理配件不实,事故发生后,高坪派出所到现场处理后双方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原告自行将事故...(本文书还有4741字未显示)